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出售货品或许提供加工、修补修配劳务的交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守时,其小规模交税人资历适用条件,依照财政部、G 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税出售额超越小规模交税人规范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交税人交税;非企业性单位、不常常产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挑选按小规模交税人交税”规则履行。
二、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交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守时,其小规模交税人资历适用条件,依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应税服务年出售额超越规则规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交税人;不常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挑选依照小规模交税人交税”规则履行。 三、兼有出售货品、提供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交税人,应税货品及劳务出售额与应税服务出售额别离核算,别离适用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规范。
兼有出售货品、提供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常常产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挑选依照小规模交税人交税。
四、除G 家税务总局还有规则外,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详细程序,依照《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办理办法》(G 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则履行。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G 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
G 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1日
出售货品或许提供加工、修补修配劳务的交税人一般交税人确认规范
一、依据《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办理办法》(G 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则:“增值税交税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年应税出售额超越财政部、G 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小规模交税人规范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则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G 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财政部 G 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则:“法令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交税人的规范为:
(一)从事货品出产或许提供应税劳务的交税人,以及以从事货品出产或许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品批发或许零售的交税人,年应征增值税出售额(以下简称应税出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一 款第(一)项规则以外的交税人,年应税出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一 款所称以从事货品出产或许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交税人的年货品出产或许提供应税劳务的出售额占年应税出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三、依据《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办理办法》(G 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则“年应税出售额未超越财政部、G 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小规模交税人规范以及新开业的交税人,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
对提出请求而且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交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
(一)有固定的出产运营场所;
(二)能够依照G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则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用凭据核算,能够提供精确税务材料。”
四、依据《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办理办法》(G 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则:“下列交税人不办理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挑选依照小规模交税人交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挑选依照小规模交税人交税的不常常产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出售额,是指交税人在接连不超越12个月的运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出售额,包含免税出售额。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
依据《财政部 G 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G 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告诉》(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办理办法》(G 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交税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营改增试点规模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交税人,应依照本公告规则办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
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则的景象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出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交税人,应向G 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办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手续。
试点交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出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出售额=接连不超越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算计÷(1+3%)
依照现行营业税规则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交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核算。
三、试点实施前已获得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交税人,不需要从头请求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制造、送达《税务事项告诉书》,奉告交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出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交税人,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交税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详细办法由试点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G 家税务局依据G 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拟定,并报G 家税务总局存案。
六、试点实施后,试点交税人应依照G 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规则,办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按营改增有关规则,在确认出售额时能够差额扣除的试点交税人,其应税服务年出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出售额核算。
七、试点交税人兼有出售货品、提供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品及劳务出售额与应税服务出售额别离核算,别离适用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规范。
八、试点交税人获得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后,产生增值税偷税、骗得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据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能够对其实施不少于6个月的交税教导期办理。
九、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G 家税务总局关于石家庄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一起废止。
特此公告。
G 家税务总局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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