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销售额不超2万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G 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河北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G 务院同意,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越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交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越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履行。
财政部 G 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撑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G 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告诉》(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告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告诉》中“月销售额不超越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越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越2万元的,应全额核算交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交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和营业税交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越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依照《告诉》规则,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别离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越2万元(按季交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越2万元(按季交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越2万元(按季交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F票(含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F票)和普通F票现已交纳的税款,在F票悉数联次追回后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交还。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履行。
特此公告。
G 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1日
更新方针:
关于进一步支撑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G 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河北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撑力度,经G 务院同意,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交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G 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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