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时设备分配给股东应缴增值税
2020-12-24 17:54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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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清算时,尚存有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均为2008年前购置,在清算时作为清算资产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时所有者权益未增值(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本钱),分配的这有些机器设备是不是需求交纳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
答:《财政部、G 家税务总局对于公司清算业务公司所得税处置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矩,公司悉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公司债款,按规矩核算能够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公司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间相当于被清算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核算的有些,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逾越或低于股东出资本钱的有些,应确认为股东的出资转让所得或丢掉。
此外,《增值税暂行法则实施细则》第三条规矩,该法则一 条所称出售货品,是指有偿转让货品的所有权。该《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品或许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矩,被清算公司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不论是不是逾越本金,触及货品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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