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资质等J 说明
(一)一J 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擅长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J 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擅长中J 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J 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擅长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J 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擅长中J 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J 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擅长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J 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擅长中J 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擅长初J 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J 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擅长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擅长中J 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擅长初J 以上职称,配有擅长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J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J 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J 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一J 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J 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五万平
方米; (三)三J 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十万平方米; (四)四J 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万平方米; (五)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资质证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规模的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属分期开发的,其建筑面积按项目总规模计算。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J 实行分J 审批。 一J 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G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J 资质及二J 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J 的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 章总则 一 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G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体定义)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资质功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J 。 第四条(管理机构)G 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G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J 以上地方人民ZF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资质功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第六条(资质J 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J 分为一J 、二J 、三J 、四J 四个资质等J 。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新增设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应当申请暂定资质。
第七条(分J 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J 实行分J 审批。 一J 资质由省J 人民ZF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G 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余资质等J 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J 人民ZF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开发范围)一J 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J 资质及二J 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J 人民ZF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异地开发)以本企业名义从事跨地区开发经营的,应当在项目开发地县J 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并将异地开发项目和异地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情况报企业注册地县J 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质条件 第十条(资质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三)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近3年内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超越资质等J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情节严重的; 2.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违法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 3.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4.其他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严重违法开发行为。 第十一条(一J 资质)一J 资质等J 条件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二)开发过3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二J 资质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60万平方米以上;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擅长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J 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擅长中J 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二J 资质)二J 资质等J 条件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开发过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三J 资质2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0万平方米以上; (四)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擅长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J 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擅长中J 以上职称。 第十三条(三J 资质)三J 资质等J 条件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0万平方米以上; (四)近3年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擅长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J 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擅长中J 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擅长初J 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四J 资质)四J 资质等J 条件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万平方米以上; (四)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擅长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六)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擅长中J 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擅长初J 以上职称,配有擅长统计人员。 第十五条(暂定资质)申请暂定资质的企业应当以项目存在为原则,以货币形式实缴的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等条件应当与所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相适应,且不得低于四J 资质企业的相应条件。 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其净资产应符合本规定相应资质等J 的注册资本要求。 第十六条(业绩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评定资质等J 时,申报的业绩事项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载的事项一致。 母公司控股超过50%之后子公司开发的项目,其业绩可以按照母公司控股比例计入母公司业绩。发生在控股行为之前的子公司业绩不得计入。该子公司在核定资质时,已计入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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