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依据G 务院简并和一致增值税征收率的决议,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G 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暂时外出运营有关增值税专用F票办理问题的告诉》(G 税发〔1995〕87号)中“运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纳税”,修改为“运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纳税”。
二、将《G 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获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告诉》(G 税发〔1999〕40号)一 条中“依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将《G 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方针有关办理问题的告诉》(G 税函〔2009〕90号)一 条第(一)项中“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方针”,修改为“按简易方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方针”。
四、将《G 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给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方针问题的批复》(G 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中“依照简易方法依照6%征收率核算应纳税额”,修改为“依照简易方法依照3%征收率核算应纳税额”。
五、将《G 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方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人适用依照简易方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方针的,按下列公式确认出售额和应纳税额:
出售额=含税出售额/(1+3%)
应纳税额=出售额×2%
《G 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方针有关办理问题的告诉》(G 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石家庄代理营业执照,就找石家庄诺曼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G 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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