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告知》(财税〔2019〕13号)的规矩,现将小规模缴税人月出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缴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估计月出售额未逾越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缴税期的,季度出售额未逾越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缴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估计月出售额逾越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出售不动产的出售额后未逾越10万元的,其出售货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出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缴税政策的小规模缴税人,以差额后的出售额承认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矩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缴税申报表(小规模缴税人适用)》中的“免税出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出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缴税的小规模缴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缴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改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G 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用一次性收取租金方法租赁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均匀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逾越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缴税期)或许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缴税期)累计出售额未逾越500万元的一般缴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缴税人。
一般缴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缴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G 家税务总局关于共同小规模缴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G 家税务总局关于共同小规模缴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0号)的相关规矩实行。
六、按照现行规矩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缴税人,凡在预缴地完结的月出售额未逾越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恳求交还。
七、小规模缴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售不动产,应按其缴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矩承认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出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矩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缴税人月出售额未逾越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现已交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F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许按规矩开具红字专用F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恳求交还。
九、小规模缴税人2020年1月份出售额未逾越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缴税期的,2020年一 季度出售额未逾越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F票现已交纳的税款,可以在处理缴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恳求交还。
十、小规模缴税人月出售额逾越10万元的,运用增值税F票办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F票、机动车出售共同F票、增值税电子普通F票。
现已运用增值税F票办理系统的小规模缴税人,月出售额未逾越10万元的,可以继续运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F票;现已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的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G 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办理事项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G 家税务总局关于明晰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G 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G 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2号)一同废止。
特此公告。
G 家税务总局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