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G 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河北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养老安排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告知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矩》(财税〔2016〕36 号印发)一 条第(二)项中的养老安排,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G 老年人权益保证法》依法处理挂号,并向民政部分备案的为老年人供应会合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安排。
二、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安排接受其他医疗安排托付,按照不高于地(市)J 以上价格主管部分会同同J 卫生主管部分及其他相关部分拟定的医疗服务教导价格(包括ZF 教导价和按照规矩由供需双方洽谈承认的价格等),供应《全G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矩》(财税〔2016〕36号印发)一 条第(七)项规矩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矩实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分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归于《财政部 G 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告知》(财税〔2015〕86号)一 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矩》(财税〔2016〕36号印发)一 条第(二十一)项规矩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一 条、第二条规矩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处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交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交还的部分,可抵减往后月份应交纳的增值税。
五、本告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告知规矩实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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