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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

    2021-01-12 00:00 admin 0

      现将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缴税人(以下称缴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F票,发生出售折让、连续或许退回等现象需求开具红字F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F票;开票有误需求从头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F票后,再从头开具正确的蓝字F票。
      二、缴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F票的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需求补开增值税F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F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许闪现调整后税率,缴税人发生本公告一 条、第二条所列现象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F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F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缴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F票。
      五、缴税人应当及时结束增值税F票税控开票软件晋J 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丢掉,或许改动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动,用于容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动用途的次月核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核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9号)规矩,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出产、生活性服务业缴税人,应在年度初度供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缴税人,一同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更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承认所属工作。
      九、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方法》(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一同废止。  

    G 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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