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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

    2021-01-12 00:00 admin 0

      为贯彻落实D 中心、G 务院抉择方案安置,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20年增值税革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缴税人(以下称缴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或许进口货品,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缴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缴税人购进用于出产或许托付加工13%税率货品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核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品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品、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20年6月30日前(含2020年4月1日前),缴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品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实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实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实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核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核算。

      出口退税率的实行时间及出口货品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矩实行:报关出口的货品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在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品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F票或普通F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品,以货品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品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20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实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实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实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F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20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矩》(财税〔2016〕36号印发)一 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间断实行,缴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许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矩没有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0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缴税人购进G 内旅客运送服务,其进项税额容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缴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F票的,暂按照以下规矩承认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F票的,为F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送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送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送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核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送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施行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矩》(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送服务、告贷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文娱服务”修改为“购进的告贷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文娱服务”。

      七、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容许出产、生活性服务业缴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缴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出产、生活性服务业缴税人,是指供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出售额占全部出售额的比重逾越50%的缴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规划按照《出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实行。

      2020年3月31日前树立的缴税人,自2020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出售额(运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践运营期的出售额)符合上述规矩条件的,自2020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20年4月1日后树立的缴税人,自树立之日起3个月的出售额符合上述规矩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缴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缴税人承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往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出售额核算承认。

      缴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承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同计提。

      (二)缴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矩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核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缴税人应按照现行规矩核算一般计税办法下的应缴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缴税额)后,差异以下现象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缴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缴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缴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缴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缴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缴税人出口货品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缴税人兼营出口货品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区别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核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区别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品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售额÷当期全部出售额

      (五)缴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改变情况。骗得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G 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矩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实行到期后,缴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间断抵减。

      八、自2020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原则。

      (一)一同符合以下条件的缴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恳求交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20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缴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缴税信用等J 为AJ 或许BJ ;

      3.恳求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得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F票现象的;

      4.恳求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置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20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0年3月底比较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缴税人当期容许交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核算:

      容许交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0年4月至恳求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F票(含税控机动车出售统一F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缴税人应在增值税缴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恳求交还留抵税额。

      (五)缴税人出口货品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处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矩条件的,可以恳求交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交还留抵税额。

      (六)缴税人取得交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矩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恳求交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矩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核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伪申报或其他欺诈方法,骗得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得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G 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矩处理。

      (八)交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心、当地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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