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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2021-01-12 00:00 admin 0

      为鼓动污染防治企业的擅长化、规模化打开,更好支撑生态文明制作,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ZF 托付,担任环境污染办理设备(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备,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一同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G 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区域)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办理设备运营实践,且可以保证设备正常工作;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作业且具有环保相关擅长中J 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许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作业且具有环保相关擅长高J 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维护设备运营服务的年度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检验能力,具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备可满足工作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方针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维护设备正常工作,使污染物排放方针可以连续安稳抵达G 家或许当地规矩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出色的缴税诺言,近三年内缴税诺言等J 未被评定为CJ 或DJ 。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别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检。税务部分依法打开后续办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分进行核对,生态环境部分可以托付擅长组织打开相关核对作业,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G 家打开革新委、生态环境部拟定。

      四、本公告实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G 家打开革新委 生态环境部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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