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
进一步明晰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G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则的有关规矩,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盈余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出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归于股息、盈余性质,依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矩进行处理,其间,发行方和出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矩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余等权益性出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矩;一同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矩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依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出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缴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矩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出资企业对该项出资具有还本职责;
(二)有明晰约好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必定的出资期限;
(四)出资方对被出资企业净资产不具有所有权;
(五)出资方不参加被出资企业日常出产经营活动;
(六)被出资企业可以换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换回;
(七)被出资企业将该项出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出资不承担被出资企业股东相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出资的清偿次第位于被出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办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商场等发行商场的发行文件中向出资方予以宣布。
五、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办法一经承认,不得改动。企业对永续债采用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办法不一致的,发行方、出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缴税调整。
六、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G 家展开革新委员会、我G 人民银行、我G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我G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我G 银行间商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我G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换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晰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东西(含永续收据)、无固定期限本钱债券等。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