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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总局“再提醒”4月征期个税办理问题

    2020-01-15 00:00 admin 0
    4月申报期即将到来,G 税总局此前就个人所得税申请办理状况开展“再提示”。在其中,在提到现行标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款应用的总计预扣法会否导致税赋慢慢提升时,G 家税务总表达,该方式不容易附加提升税赋,反倒产生“递延缴税”收益。

      据了解,旧个税法按月缴税时,假定经营者一 个月收益3000元,无需缴税,第二个月收益2万余元,按5000元免征额缴税,两月事实上享有来到8000元缴税标准。但假如按新个税法总计预扣,两月缴税标准可依照1万余元来测算。

      选用总计预扣法:一方面,针对绝大多数只能一处劳务报酬所得的经营者而言,缴税本年度终结时,预扣预缴增值税在大部分状况下能恰好与全年度应缴税金相同,经营者无须再申请办理自主税务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请,办税承担缓解;另一方面,对需补出口退税的经营者而言,预扣预缴增值税与本年度应缴税金差值相对性较小,不容易占有过多资产。

      换句话说,总计预扣法即能精确地依据经营者收益变化动态性预缴增值税,又可保持综合性个人所得的记税,均衡经营者全年度负税。

      但如同G 家税务总在“再提示”中所说,选用总计预扣法,对一部分经营者而言,将会出現收益逐日总计提升后税率相对提挡,经营者觉得今年初好多个月缴税少,以后税额渐增的状况。

      对于,G 家税务总表述,从全年度看,选用总计预扣法测算出的一月应纳税所得额的全年度合计数,与按本年度总体测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一致的,不危害经营者享有降税收益,更不容易附加提升税赋,反倒让经营者享有到一定的“递延缴税”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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