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一、总 则
一 条 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作业质量,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的有关规矩,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本规矩适用的无损检测办法包括: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
第三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等J 分为:ⅠJ (初J )、ⅡJ (中J )、ⅢJ (高档)。
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按本规矩进行查核,获得G 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以下称G 家质检总局)一致颁布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办法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作业。
第五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作业质量应当承受各J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的监督查看。
二、查核安排
第六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查核作业分别由G 家质检总局和省J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担任,并由G 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督查安排和省J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督查安排详细实施。查核的详细作业由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查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安排进行。
考委会分为全G 考委会和省J 考委会。考委会为G 家质检总局和省J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安排进行无损检测人员查核作业的详细办事安排。
第七条 全G 考委会受G 家质检总局领导,由有关部分及大企业集团公司的代表和无损检测擅长技能人员构成。主要职责是:
(一)担任ⅢJ 无损检测人员的查核及管理作业;
(二)担任港、澳、台区域及境外人员申报各等J 无损检测人员的查核作业;
(三)制定无损检测人员查核纲要,安排编写训练教材,树立试题库;
(四)制定无损检测人员查核专用试件、底片及无损检测设备、器件的技能条件或规范;
(五)掌管、协谐和参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有关技能规范的编制、修订及评定作业;
(六)展开与G 表里无损检测人员查核安排的沟通与协作;
(七)安排展开无损检测人员训练与查核有关课题的研讨及技能沟通活动;
(八)帮忙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证的制作、寄发作业;
(九)承办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授权或托付的其他作业。
第八条 省J 考委会受省J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的领导,延聘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无损检测擅长技能人员构成。主要职责是:
(一)担任Ⅰ、ⅡJ 无损检测人员的查核与管理作业;
(二)安排展开无损检测人员训练与查核有关课题的研讨和技能及学术沟通活动;
(三)承办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授权或托付的其他作业。
第九条 考委会建设应当契合有关规矩的需求,具有相应的查核条件,制定并严厉履行查核程序和管理制度,经G 家质检总局查验合格后,方可在赞同范围内展开查核作业。
第十条 各J 考委会中担任考评作业的无损检测擅长技能人员,年纪通常应当在65周岁以下,且不得受聘于从事无损检测设备器件制作或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省J 考委会如有人员调整或者严峻改变,应当将有关材料报G 家质检总局备案
三、请求
第十一条 无损检测人员报考请求分为取证查核(初试)请求和换证查核(复试)请求。
第十二条 初试请求的人员应当一起满意以下条件:
(一)年纪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双眼矫正视力和色彩分辨才能满意所请求无损检测作业的需求;
(三)报考ⅠJ 应当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报考ⅡJ 应当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持无损检测擅长大专(含)以上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可直接报考ⅡJ 。报考ⅢJ ,应当至少持有2个ⅡJ 项(除TIR外,报考RT或UT项,ⅡJ 证中应当富含MT或PT项;报考MT、PT、ET、AE项,ⅡJ 证中应当富含RT或UT项)。申报不同等J 的学历和持低一等J 证的时刻,应当满意下表需求。
学历及持低一等J 证作业的更短时刻
#FormatImgID_0# 低一J 学历
别持证
#FormatImgID_1# 时刻
报考等J
无损检测
专 业大专
(含) 以上
理工科本科
(含)以上
其他大专(含)以上
中专、高中、职高(机电类)
Ⅱ
/
/
6个月
1年
Ⅲ
3年
4年
6年
8年
第十三条 初试请求的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查核初试请求表》(附件1),向承当相应等J 查核的考委会提交请求。报考Ⅰ、ⅡJ 请求,经省J 考委会初审,并报省J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与查核;报考ⅢJ 请求,需由聘任单位所在地的省J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签署定见,经全G 考委会初审,并报G 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与查核。未经过核准的,全G 考委会将及时以书面的方式告诉报考人员。
第十三条 初试请求的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查核初试请求表》(附件1),向承当相应等J 查核的考委会提交请求。报考Ⅰ、ⅡJ 请求,经省J 考委会初审,并报省J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与查核;报考ⅢJ 请求,需由聘任单位所在地的省J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签署定见,经全G 考委会初审,并报G 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与查核。未经过核准的,全G 考委会将及时以书面的方式告诉报考人员。
第十四条 报考Ⅰ、ⅡJ 的人员,应当参与其聘任单位所在地安排的查核。特殊情况,由报考人员请求,经其所在地的省J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赞同后,方可参与其他区域省J 安排的查核。合格者,由担任安排查核的省J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赞同,报G 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十五条 持证人员证件到期后,如持续从事持证项目的无损检测作业,应当在有用期满当年的2月底前,按需求向相应的考委会提出复试请求(附件4)(年纪满65周岁以上者的请求,不再予以受理),经初审和核准后,方可参与复试。未经过核准的,考委会将及时以书面的方式告诉报考人员。
特殊情况无法准时参与复试的人员,应当在证件有用期满当年2月底前,向实施查核的考委会提交延期复试请求(附件5),经发证机关核准赞同后,处理证件有用期延期手续,但延期时刻更多可赞同1年(实践延长时刻将在下个有用期内扣减)。逾期未参与复试或未获准延期复试人员,其证件在有用期满后自动失效。
四、查核发证
第十六条 各J 考委会应当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查核方案(初试和复试)予以布告,并报同J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备案。省J 年度查核方案还需抄送全G 考委会。
第十七条 报考Ⅰ、ⅡJ 的人员,应当参与书面考试和实践操作查核,报考ⅢJ 的人员,应当参与书面考试、口试和实践操作查核,合格规范为70分(百分制)。
第十八条 无损检测人员各种检测办法的详细查核内容,依照相应办法的查核纲要的规矩履行。查核纲要由全G 考委会提出,G 家质检总局赞同履行。
第十九条 考委会应当在每次查核完毕后的30个作业日内,将查核成果上报同J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经审阅赞同后报发证机关核准。考委会依照发布的合格人员名单,将查核成果以书面的方式告诉报考人员,并帮忙制作和寄发人员证。
第二十条 无损检测初试、复试查核合格人员,将获得《特种设备查验检测人员证》(附件2),证件由G 家质检总局一致制发。证件有用期4年,实施全G 一致编号(附件3)。
第二十一条 请求复试的ⅠJ 人员,在参与指定内容的训练后,可直接换发人员证件;ⅡJ (含)以上人员应当参与复试查核,一次复试未合格者,可再次参与复试查核,此时间,可从事所复试项目低一等J 的无损检测作业;第2次复试仍不合格的人员,将不再被答应持续从事所复试等J 项目的无损检测作业。但可经过省J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向发证机关提出请求,直接获得所复试项目低一等J 的人员证件。
第二十二条 报考人员对考试成果有贰言时,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述,发证机关按有关规矩进行复议。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考委会应当加强管理,完善查核条件,严厉依照公平、公平、揭露的准则及有关程序和规矩安排查核,保证查核质量。考委会发作下列情况时,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应当责令其整改,疑问严峻的可当即中止其查核作业。
(一)考委会人员或查核条件改变,不能满意规矩的需求;
(二)作业管理混乱或严峻违规,查核质量低质;
(三)招摇撞骗,出具虚伪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从事查核作业的安排人员及考评人员,应当坚持准则,不徇私枉法。发现下列情况时,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应当当即中止违规人员的查核作业,情节严峻的,可主张发证机关撤消考评人员所持有的查验检测人员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走漏考试内容,严峻影响查核公平的;
(二)徇私舞弊,为报考人员作(和谐)弊提供便利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查核成果失实的;
(四)其他严峻影响查核公平性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不得一起在2个以上单位中执业,且只能从事与其证书所注明的办法与等J 相适应的无损检测作业,其中:
ⅠJ 人员可在Ⅱ、ⅢJ 人员指导下进行无损检测操作,记录检测数据,收拾检测材料。
ⅡJ 人员可编制通常的无损检测程序,依照无损检测技能规程或在ⅢJ 人员指导下编写技能卡,并按无损检测技能独立进行检测操作,评定检测成果,签发检测陈述。
ⅢJ 人员可依据规范编制无损检测技能,审阅或签发检测陈述,和谐ⅡJ 人员对检测定论的技能争议。
第二十六条 检测人员应当遵从诚信和便利企业的准则从事检测服务;有义务保存被检单位商业秘密;客观、公平、及时地出具检测成果、鉴定定论,并对检测成果、鉴定定论担任。
第二十七条 检测陈述的编制人、审阅人的持证项目不契合需求或签发单位与签发人、审阅人所持证件中注明的聘任单位不一致时,该检测陈述无效。
第二十八条 各J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应当对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作业进行监督查看,发现下列情况时,按《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及有关法规予以处分,情节严峻的,主张发证机关撤消查验检测人员证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假造查验检测人员证或超项目检测;
(二)招摇撞骗,假造检测数据,出具虚伪检测成果或鉴定定论;
(三)违背检测程序、技能,形成检测成果或鉴定定论严峻失实;
(四)玩忽职守,因检测失误形成严峻责任事故;
(五)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等违规活动;
(六)一起在2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二十九条 查验检测人员证被撤消的人员,发证安排3年内不再受理其报考请求。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改变受聘单位时,应当向发证机关请求换发证件。换发Ⅰ、ⅡJ 证的人员应当向新的聘任单位所在地的省J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提出书面请求(附件6),并提交受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跨省改变的还须有原省J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签章),以及现所持有的证件(正、副本),由省J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进行审阅,报G 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换发证件(正、副本)。换发ⅢJ 证的人员,应当向全G 考委会提出书面请求(附件6,需有原聘任单位及现受聘单位所在地省J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的签章),并提交受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以及现所持有的ⅢJ 证件(正、副本),由全G 考委会报G 家质检总局核准,换发证件(正、副本)。
第三十一条 证件丢失,由自己提出补证书面请求(应当有原证件注明的聘任单位的承认签章),经发证机关核准后,补发证件。
六、附 则
六、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区域及境外人员申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查核,参照本规矩履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矩由G 家质检总局担任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矩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劳动部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历查核规矩》(劳部发[1993]441号)一起废止。
二 ○○ 三年八月八日
附件:1.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初试请求表
2.特种设备查验检测人员证款式
3.证件编号规矩
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请求表
5.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延期请求
6.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证件改变请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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