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乙J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审批
许可事项:乙J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许可对象:拟设立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
许可依据:《G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G 务院令第412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G 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135号)
《关于建设部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第278号公告)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74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ZF 令192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乙J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J 擅长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擅长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擅长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J 以上擅长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擅长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7)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专职擅长人员符合G 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G 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9)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J 按照更低等J 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申请企业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J 申请书》及其电子文档;
2、专职擅长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管理机构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擅长经历的证明;
3、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附公证书);
4、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交纳营业税的完税证明(新申报不需要);
5、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
6、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申报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
8、专职擅长人员的人事存档证明和企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复印件。
注:1、经市州上报的材料均需提供《河北省建设系统擅长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 审定监督表》(河北建设网下载)。2、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人员,
电话:0731-4455751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人复审。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责任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站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 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分管建管处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对申请甲J 工程造价资质的,将申报材料及厅审核意见上报G 家建设部。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责任人: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河北建设网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时间7天。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发放给申请企业;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G 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G 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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