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2021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1-29 15:0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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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撑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当交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办理交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议延伸2020年4月份交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交税人,在全G 范围内将交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伸至4月24日;湖北省能够视状况再恰当延伸,详细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清晰。
二、交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交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能够依法向税务机关请求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仔细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开展司)陈述。
G 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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