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明确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2021-01-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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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4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进一步支撑创业出资企业展开,财政部、G 家税务总局、G 家展开革新委、证监会近来联合发布告知,明晰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或许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办法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核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根据四部分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出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告知》,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盈余所得,按照20%税率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运营所得”项目、5%-35%的过量累进税率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告知明晰,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告知履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