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21-01-12 00:0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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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动稀有病制药工业展开,下降患者用药本钱,现将稀有病药品增值税政策告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产出售和批发、零售稀有病药品,可选择依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核算交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改动。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对进口稀有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稀有病药品的出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告知一 条规矩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告知所称稀有病药品,是指经G 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赞同注册的稀有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稀有病药品清单(一 批)见附件。稀有病药品规划施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改动情况当令明晰。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