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法律风险
2021-01-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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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规矩
1)旧《公司法》第26条规矩: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初度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树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间,出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更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则、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更低限额有较高规矩的,从其规矩”。
2)新《公司法》第26条批改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则、行政法规以及G 务院抉择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更低限额还有规矩的,从其规矩。”
新《公司法》规矩,有限责任公司施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不再验资,对注册资本认缴额度、缴付时间也没有做出详细规矩,那么公司股东可随意规矩出资时间及出资额。
2、注册资本认缴过高或许发生的成果或法则风险
1)股东未按约好实践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则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假设股东没有按约好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许公司自身都可以清查该股东的责任,存在“天价认缴”注册资本的股东面临的将是严峻的法则责任,认缴多少是和自身承担的缴付责任成正比的。
2)认缴时限并非越长越好。认缴的注册资金是否到位、何时到位,需求通过工商系统官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司运营过程中,认缴期限太长会引起协作同伴对公司诚信和实力发生怀疑,因此公司及股东应该根据自身实力、运营规划和创业规划来承认认缴期限,树立诚信知道。
3)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公司应在C诺 的认缴期限内交纳完毕,一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在公司存续期间,假设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落幕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公司债权人央求未施行或许未全面施行出资责任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偿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亦会支撑债权人央求。需求明晰的是施行注册资本认缴挂号制并没有改动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矩,也没有改动承担责任的方法。
因此可见,股东在认缴之后仍需求按期足额施行自己的C诺 ,如股东出现认缴违约的现象,法则会强制违约股东对其他股东、公司及债权人按照约好施行注册资本的交纳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生意过程中,一 :“只认不缴”会影响公司的诚信度,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都可查到公司的注册资本交纳情况,认缴资金虚高的公司一般是协作公司的禁区;第二:监管部门会对公司进行检查,假设公司股东未完成认缴的C诺 ,主管部门将按照《公司法》进行处置,并将其拉入“运营失常名录”向社会公示,甚至或许写进全G 联网的“黑名单”,导致“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因此公司出资者在进行认缴填写注册资本数额时一定要慎重,股东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己方出资才干,理性的承认认缴金额以及出资时间,尽量避免承担与自身实力不符的法则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