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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总局调整《中G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部

    2021-01-12 00:00 admin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G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协作个人所得税革新,G 家税务总局选择调整《我G 税收居民身F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分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恳求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恳求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我G 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安排应由其我G 总安排向总安排主管税务机关恳求。合伙企业应当以其我G 居民合伙人作为恳求人,向我G 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恳求。
      二、恳求人恳求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我G 税收居民身F证明》恳求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议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许股东会选择、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恳求人为个人且在我G 境内有居处的,供应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联络而在我G 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资料,包括恳求人身份信息、居处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恳求人为个人且在我G 境内无居处,而一个缴税年度内在我G 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供应在我G 境内实践居住时间的证明资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安排通过其总安排提出恳求时,还需供应总分安排的挂号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我G 居民合伙人作为恳求人提出恳求时,还需供应合伙企业挂号注册情况。
      上述填写或供应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一同供应中文译本。恳求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恳求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G 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我G 税收居民身F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1号批改)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一同废止。
      特此公告。
    G 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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