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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解

    2021-01-12 00:00 admin 0

      1.问:无居处个人(不含高管人员)取得薪酬薪水所得,怎样区别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法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则,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供应劳务取得的所得归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无居处个人流动性强,或许在境内、境外一同担任职务,分别取得收入,为明晰境内、境外薪酬薪水所得区别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居处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则,个人取得归归于境内作业期间的薪酬薪水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薪酬薪水所得。境内作业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作业天数核算,境外作业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作业天数核算。无居处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一同担任职务或许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一同在境内、境外作业的,按照薪酬薪水所属境内、境外作业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核算承认来源于境内、境外薪酬薪水所得的收入额。

      另需说明,境内作业天数与在境内实践居住的天数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公告》规则,境内作业天数包括其在境内的实践作业日以及境内作业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练习的天数。无居处个人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不论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核算境外作业天数。

      2.问:高管人员取得报酬,怎样区别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法则规则,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供应劳务取得的所得归于境内所得,但对担任董事、监事、高层处理职务的无居处个人(以下称高管人员),其境内所得判定的规则与一般无居处雇员不同。高管人员参与公司抉择方案和监督处理,作业地址流动性较大,不宜简略按照作业地址区别境内和境外所得。对此,《公告》规则,高管人员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背负的报酬,不论其是否在境内实施职务,均归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缴税。对高管人员取得不是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许背负的报酬,仍需按照任职、受雇、履约地址区别境内、境外所得。

      3.问:无居处个人取得数月奖金、股权鼓舞所得,怎样区别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数月奖金是指无居处个人一次取得归归于数月的奖金(包括全年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薪酬薪水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薪酬。

      股权鼓舞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扣头或补助。

      数月奖金和股权鼓舞归于薪酬薪水所得,无居处个人取得数月奖金、股权鼓舞,均应按照薪酬薪水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区别境内和境外所得。《公告》针对数月奖金和股权鼓舞的特别现象,在薪酬薪水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则:

      一是无居处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许实施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许股权鼓舞所得,假设是归归于境外作业期间的所得,仍为来源于境外的薪酬薪水所得。

      二是无居处个人间断在境内履约或实施职务离境后,收到归归于其在境内作业期间的数月奖金或股权鼓舞所得,仍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三是无居处个人一个月内从境内、境外单位取得多笔数月奖金或许股权鼓舞所得,且数月奖金或许股权鼓舞分别归归于不同期间的,应当按照每笔数月奖金或许股权鼓舞的归属期间,分别核算每笔数月奖金或许股权鼓舞的收入额后,然后再加总核算当月境内数月奖金或股权鼓舞收入额。

      需求说明的是,高管人员取得的数月奖金、股权鼓舞,按照高管人员薪酬薪水所得的规则,区别境内、境外所得。

      举例:A先生为无居处个人,2020年1月,A先生一同取得2020年第四季度(公历天数92天)奖金和全年奖金。假定A先生取得季度奖金20万元,对应境内作业天数为46天;取得全年奖金50万元,对应境内作业天数为73天。两笔奖金分别由境内公司、境外公司各支付一半。(不考虑税收协议要素)

      2020年度,A先生在我G 境内居住天数不逾越90天,为非居民个人,A先生仅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核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A先生当月取得数月奖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为:

      =10万元

       4.问:无居处个人取得薪酬薪水所得,怎样核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根据所得来源地规则,无居处个人取得的薪酬薪水所得,可分为境内和境外薪酬薪水所得;在此基础上,根据支付地不同,境内薪酬薪水所得可进一步分为境内雇主支付或背负(以下称境内支付)和境外雇主支付(以下称境外支付)所得;境外薪酬薪水所得也可分为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的所得。综上,无居处个人薪酬薪水所得可以区别为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等四个部分。

      无居处个人根据其在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承认薪酬薪水所得缴税职责规划。例如,境内居住不逾越90天的无居处个人取得的薪酬薪水所得,仅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核算应缴税额;居住逾越90天不满183天的无居处个人取得的工薪所得,应就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核算应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批改前,无居处个人取得薪酬薪水所得,采用“先税后分”方法核算应缴税额,即先按缴税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薪酬薪水所得核算应缴税额,再根据境内外作业时间及境内外收入支付比例,对税额进行区别,核算承认应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批改后,无居处居民个人的薪酬薪水所得应并入概括所得,不再单独核算税额,难以继续采用“先税后分”的方法,《公告》将计税方法调整为“先分后税”,即先根据境内外作业时间及境内外收入支付比例,对薪酬薪水收入额进行区别,核算在境内应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再据此核算应缴税额。计税方法调整后,无居处个人仅就其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承认适用税率,下降了适用税率和税负,计税方法更加合理。

      无居处个人境内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的核算,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情况一:无居处个人在境内居住不逾越90天的,其取得由境内支付的境内作业期间薪酬薪水收入额为在境内应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

      情况二:无居处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逾越90天不满183天的,其取得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为在境内应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

      情况三:无居处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符合实施法则第四条规则优惠条件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免予缴税;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和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为在境内应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

      情况四:无居处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法则第四条规则优惠条件的,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薪酬薪水所得均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

      关于无居处个人一个月内取得多笔对应不同归属作业期间的薪酬薪水所得的,应当按照每笔薪酬薪水所得的归属期间,分别核算每笔薪酬薪水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再加总核算为当月薪酬薪水收入额。

      税收协议还有规则的,可以按照税收协议的规则处理。

      5.问:无居处个人为高管人员的,取得薪酬薪水所得怎样核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公告》规则,高管人员取得境内支付或背负的薪酬薪水所得,不论其是否在境内实施职务,均归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高管人员为居民个人的,其薪酬薪水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的核算方法与其他无居处居民个人一同;高管人员为非居民个人的,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背负的薪酬薪水所得,其在境内应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的核算方法,与其他非居民个人不同,具体如下:

      情况一:高管人员一个缴税年度在境内居住时间不逾越90天的,将境内支付全部所得都计入境内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

      情况二:高管人员一个缴税年度在境内累计居住逾越90天不满183天的,就其境内支付的全部所得以及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

      税收协议还有规则的,可以按照税收协议的规则处理。

      6.问:无居处居民个人取得概括所得,怎样核算缴税?

      答:《公告》规则,无居处居民个人取得概括所得,年度终了后,应将年度薪酬薪水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额、稿酬收入额、特许权运用费收入额汇总,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需求处理汇算清缴的,依法处理汇算清缴。

      无居处居民个人在核算概括所得收入额时,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间,无居处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核算薪酬薪水收入额时,可以选择享受住所补助、子女教育费、言语练习费等八项津补助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二者不可一同享受。

      7.问: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或股权鼓舞,怎样核算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则,非居民个人取得薪酬薪水所得,按月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数月奖金或股权鼓舞,假设也按月缴税,或许存在税负畸高的问题,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启航,应容许数月奖金和股权鼓舞在必定时间内分摊核算缴税。考虑到非居民个人在一个年度内境内累计停留时间不逾越183天,即更长约为6个月,因此,《公告》规则,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或股权鼓舞,容许在6个月内分摊核算税额。既下降了税负,也简便易行。

      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的,应按照《公告》规则核算境内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薪酬薪水收入吞并,按6个月分摊,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核算应缴税额。分摊计税方法,每个非居民个人每一缴税年度只能运用一次。

      非居民个人取得股权鼓舞的,应按照《公告》规则核算境内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薪酬薪水收入吞并,按6个月分摊,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核算应缴税额。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缴税年度内取得多笔股权鼓舞所得的,应当吞并核算缴税。

      无居处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股权鼓舞所得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批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联接问题的告知》(财税〔2018〕164号)的有关规则实施。

      举例:B先生为无居处个人,2020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不满90天,2020年1月,B先生取得境内支付的股权鼓舞所得40万元,其间归归于境内作业期间的所得为12万元,2020年5月,取得境内支付的股权鼓舞所得70万元,其间归归于境内作业期间的所得为18万元,核算B先生在境内股权鼓舞所得的缴税情况。(不考虑税收协议要素)

      2020年1月,B先生应缴税额=[(120000÷6)×20%-1410]×6=15540元

      2020年5月,B先生应缴税额={[(120000+180000]÷6)×30%-4410}×6-15540=48000元

      8.问:无居处个人怎样享受税收协议的待遇?

      答:《公告》规则,无居处个人按照税收协议(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签定的税收安排)居民条款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以下简称对方税收居民)的,即使其按照税法规则为我G 税收居民,也可以按照税收协议的规则,选择享受税收协议条款的优惠待遇。首要优惠待遇包括:

      一是境外受雇所得协议待遇。根据税收协议中受雇所得条款,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仅将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境内受雇所得协议待遇。根据税收协议中受雇所得条款,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税收协议规则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逾越183天的,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只将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薪酬薪水收入额,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独立个人劳务或许运营获利协议待遇。根据税收协议中独立个人劳务或许运营获利条款,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许运营获利,符合税收协议规则条件的,可不交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董事费条款规则。对方税收居民为高管人员,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薪酬薪水及其他类似报酬,应优先适用税收协议董事费条款相关规则。假设对方税收居民不适用董事费条款的,应按照税收协议中受雇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或运营获利条款的规则处理。

      五是特许权运用费或许技术服务费协议待遇。根据税收协议中特许权运用费条款或许技术服务费条款,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特许权运用费或技术服务费,应按不逾越税收协议规则的计税所得额和缴税比例核算缴税。《公告》规则,无居处居民个人在根据税收协议的居民条款被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并选择享受协议待遇时,可按照税收协议规则的计税所得额和缴税比例单独核算应缴税额,不并入概括所得核算缴税。

      按照G 内税法判定为居民个人的,可以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规则享受协议待遇,按照G 内税法判定为非居民个人的,可以在取得所得时享受协议待遇。

      9.问:年度初度申报时,无居处个人怎样判定是居民个人还对错居民个人?

      答:年度初度申报时,无居处个人在境内的实践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暂时无法承认其为居民个人还对错居民个人。为下降缴税人的税收遵循本钱,《公告》赋予无居处个人预先选择税收居民身份的权利。具体是,无居处个人在一个缴税年度内初度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好等情况自行判定是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并按照有关规则进行申报。当估量情况与实践情况不符的,无居处个人再按照《公告》规则进行调整。

      10.问:无居处个人在境内任职,取得由境外单位支付的薪酬薪水所得,境内雇主应实施什么职责?

      答:无居处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的薪酬薪水所得,有的是由其境内雇主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在此情况下,尽管境内雇主不是薪酬薪水的直接支付方,为便于缴税遵循,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则,无居处个人可以选择在一个缴税年度内自行申报缴缴税款,或许托付境内雇主代为缴缴税款。关于无居处个人未托付境内雇主代为缴缴税款的,境内雇主负有陈说职责,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说相关信息。

      无居处个人选择托付境内雇主代为缴缴税款的,境内雇主应当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处理方法(试行)》(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1号)第六条和第九条有关规则核算应缴税款,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于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缴税申报。无居处个人选择自行申报缴缴税款的,应当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处理方法(试行)》(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1号)第九条有关规则核算应缴税款,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缴税申报表(A表)》,并于取得相关所得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其境内雇主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自行缴税申报。

      11.问:在我G 境内有居处个人的“居处”是怎样判定的?

      答:税法上所称“居处”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什物意义上的住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法则第二条规则,在境内有居处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联络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缴税人是居民个人还对错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则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践的居住地或许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关于因学习、作业、探亲、游览等原因此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我G 境内居住的个人,则我G 为该缴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归于在我G 境内有居处。

      关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作业、探亲、游览等原因此在我G 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所,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居处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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