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补缴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G 税函[2004]1199号《G 税总局有关行政单位应扣未扣个税难题的审批》第三条:依照《征收管理法》要求的标准,纳税人应扣未扣税金,不管可用修定前還是修定后的《征收管理法》,均不可向经营者或纳税人另收税款滞纳金。
除开这一文档确立提及查补的缴纳税金不另收税款滞纳金,此外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也从侧边证实了这一见解。六十九条要求:纳税人应扣未扣、应收款而免收税金的,由税务局向经营者追讨税金,对纳税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款未收税金百分之五十左右三倍下列的处罚。
从六十九条要求看来,针对没按规定缴纳税金的个人行为,法律依据只能追讨税金和惩处处罚,并不是涉及到税款滞纳金。
这一大道理也非常简单,由于纳税人仍未扣下来税金,因此找不到滞纳税金的难题,对缴纳人未缴纳的违纪行为只有是惩罚,而不可以另收税款滞纳金;在2020年1月1此前,假如缴纳人没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者并沒有自主申请的责任,更找不到迟缴税金的难题,因此即便碰到税务局查验,必须补交,也只必须按照规定补交税金,也找不到另收税款滞纳金的难题。
但新的个人所得执行之后,这样的事情产生的更改。新《个人所得》第十三条:经营者获得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纳税人未缴纳税金的,经营者理应在获得个人所得的第二年六月三十日前,交纳税金;税务局通告期限交纳的,经营者理应按照限期交纳税金。
换句话说,针对纳税人未缴纳税金的个人行为,新个税法确立了经营者自主申请的责任,也就是说第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或税务局通告的期限内交纳,假如未能要求期内交纳,例如在第二年七月五日才缴,针对滞纳税金这五天是应当另收税款滞纳金的。
能够说新个税法来临,对本人税务申报责任的再次明确,本人所担负的法律依据也将随着产生更改。
即然个人所得确立了经营者的申请责任,税务局查补追讨税金时,征收管理法六十九条中却闭口不谈另收税款滞纳金,就会让税款稽查工作中深陷一种难堪的处境,2019年是征收管理法修定古稀之年,期望正当程序在修定的那时候能充分考虑这一关键点难题。
自然,现阶段而言,税务稽查查补的税金全是2020年及之前年度的,针对2020年及以前的未缴纳的个税补交,按所述要求還是不用另收税款滞纳金的。